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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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鴻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相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提示日)││├─┼───────────┼───────────┼───────────┼────────┤│1│105年7月10日│40,000元│105年7月12日│RX0000000│├─┼───────────┼───────────┼───────────┼────────┤│2│105年8月10日│40,000元│105年8月10日│RX0000000│├─┼───────────┼───────────┼───────────┼────────┤│3│105年9月10日│40,000元│105年9月10日│RX0000000│├─┼───────────┼───────────┼───────────┼────────┤│4│105年10月10日│40,000元│105年10月11日│RX0000000│├─┼───────────┼───────────┼───────────┼────────┤│5│105年11月10日│40,000元│105年11月10日│RX0000000│├─┼───────────┼───────────┼───────────┼────────┤│6│105年12月10日│40,000元│105年12月12日│RX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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