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54號聲請人 趙春陽 兼法定代理 陳趙秀珠 人聲請人陳趙秀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被繼承人 趙同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趙同義有無繼承人拋棄或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在案。
二、相對人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