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1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胡睿豪胡振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胡睿豪即胡振英住居於新北市五股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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