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附民原告 黃逸文 被告 劉定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40號(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周泰德法官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