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9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徐昌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徐昌飛於民國94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10日止累計445,254元正未給付,其中225,250元為本金;193,412元為利息;26,5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25,250元│107年12月11日起至│5.99%│無│無││││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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