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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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曾雅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5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吳昕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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