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國小字第6號
原 告 林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木樹
訴訟代理人 李冠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下午2時
3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國小字第6號
原 告 林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木樹
訴訟代理人 李冠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下午2時
3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