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湯本源 溫泉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榮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莊文睿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21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55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
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