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阿拓斯 服飾即 劉玉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樺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