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自94年10月13日起至101年10月13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9.99%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時,逾期在6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等情形,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8年4月13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餘欠本金94,805元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於94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元,約定自94年10月17日起至98年10月17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時,逾期在6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等情形,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債務人於98年4月30日後未依約清償,尚欠23,1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4,805元│98年4月14日起至│百分之9.99│98年5月1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3,190元│98年5月1日起至│百分之20│98年6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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