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5年12月29日止累計尚欠新臺幣(下同)1,210元及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週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至95年12月26日止,尚餘欠469,147元及自95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乙○○於93年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93年3月10日起至96年3月10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於95年11月6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78,0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10元│95年12月30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469,147元│無│無│95年12月27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2││││清償日止│││││││││├─┼─────────┼──────────┼──────┼──────────┼──────────────┤││78,097元│95年11月7日起至│百分之18.25│95年12月8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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