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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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6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臺東市○○里○○○鄰○○○路○○○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係「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民國93年3月11日函同意,於93年6月5日概括承受保證責任臺東縣臺東市信用合作社所有資產與負債,嗣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茲被繼承人甲○○前於90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另約定6.45%機動利息,若遲延履行則加計違約金,俟因未依約履行經聲請而由本院以89年度執地字第2591號強制執行後,尚有本金2,004,486元及自93年1月16日迄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嗣被繼承人甲○○於96年11月24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又其父母與祖父母已過世,未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債權遲遲無法獲清償,損及聲請人權益,爰依法聲請准予選任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93年3月11日臺財融(二)字第0938010829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東院生民執地2591字第35391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查詢被繼承人拋棄繼承函、東院和民智97繼4字第0970002272號拋棄繼承備查函、東院和民仁97繼8字第0970001547號拋棄繼承備查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繼字第4號及第8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核屬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被繼承人甲○○之法定繼承人皆聲明拋棄繼承權,其父母及祖父母均已死亡,親屬未就被繼承人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則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有無其他繼承人不明,且未選定遺產管理人,足徵被繼承人親屬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參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倘於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是為使被繼承人甲○○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 官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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