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請人 王國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紹芳 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所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顯示所有權人為王國和而非羅紹芳)。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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