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金生具保人李淑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淑華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金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嗣由具保人李淑華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319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另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金生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致無法使之到案執行,且具保人李淑華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告於民國104年4月7日、同年4月28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分別有被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收據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號)、通知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附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