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9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弘謹
周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叁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五計算之滯納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