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俊吉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附表│├──┬──┬──────┬────┬────┬───┬──┬───┤│罪名│宣告│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刑│││審│期│判決│期│├──┼──┼──────┼────┼────┼───┼──┼───┤│竊盜│拘役│103年8月3│103年度│本院103│103年│同前│103年│││30日│日│偵字第21│年度簡字│9月18││10月11│││││353號│第4965號│日││日│├──┼──┼──────┼────┼────┼───┼──┼───┤│收受│拘役│103年2月3│103年度│本院103│104年│同前│104年││贓物│40日│日上午4時15│偵緝字第│年度易字│4月15││5月18││││分至同年月6│993號│第1292號│日││日││││日下午1時間│││││││││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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