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而繳納保證金,聲請人聲請沒入該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詐欺案件,經依本院之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保證後,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688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保證金收據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各1份、囑託拘提回函及所附拘票暨拘提報告各1份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