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一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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