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姜智詳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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