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小說共陸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372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色情小說6本,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妨害風化罪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6年度偵字第193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可稽。而該案查扣之色情小說共6本,係被告所有,供犯妨害風化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與偵查中供述明確,且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憑。依上揭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