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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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0086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51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5日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程度、前次定刑情形、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雖陳述意見請求全部判刑後一起定刑等語(見本院陳述意見表),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自並無不合,本院即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且若日後受刑人尚有另案判決,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時,仍可再請求檢察官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20日拘役30日(共2罪)拘役58日犯罪日期110年10月26日、110年11月2日110年10月26日、110年11月2日110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33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33號嘉義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1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5號111年度易字第15號111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12日111年11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5號111年度易字第15號111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111年11月23日備註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56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56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1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55日拘役50日、55日犯罪日期111年2月21日、111年3月24日111年2月16日、111年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17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8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78號111年度易字第2515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0日112年6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78號111年度易字第25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20日112年7月25日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95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86號【編號5曾定應執行拘役9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