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王中志 債務人 陳韋樵 律師即 淳于鴻成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淳于鴻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33,748元109年7月7日6.1%自109年8月8日起,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002218,063元109年7月4日6.37%自109年8月5日起,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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