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30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吳念芷 債務人 黃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其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