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花蓮 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原訴字第36號
103年度原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源選任辯護人吳秋樵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馮雪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75號、102年度偵字第3574號),及當庭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4046號),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戊○○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3、31、32、35至44所示之罪,各罪宣告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三編號1至13、31、32、35至44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印文共貳拾叁枚、偽造之「呂 昭林 醫字018801」之印文共玖枚、偽造之「王 定偉 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共拾肆枚、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共陸枚、偽造之「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證明專用章」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門 諾洪世 明醫字第022195號M0000000」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犯如附表三編號14至30、45所示之罪,各罪宣告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三編號14至30、45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印文共拾肆枚、偽造之「 呂昭林 醫字018801」之印文共伍枚、偽造之「 王定偉 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共玖枚、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證明專用章」之印文共伍枚、偽造之「門諾 洪世明 醫字第022195號M0000000」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門諾 卓奇勳 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之印文共叁枚、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犯如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之罪,各罪宣告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
午○○犯如附表三編號22、23、27、45所示之罪,各罪宣告刑及沒收均如附表表三編號22、23、27、45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印文共叁枚、偽造之「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共貳枚、偽造之「呂昭林醫字018801」、「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證明專用章」、「門 諾卓奇 勳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之印文各壹枚、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壹、程序事項:查被告戊○○、午○○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附件壹(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2275號、第3574號起訴書)及附件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4046號起訴書)之記載外,補充、更正如下:
(一)前科部分,補充「戊○○前因詐欺、行使偽造公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日,以101年度花簡字第3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緩刑期間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3年7月1日止」。
(二)犯罪事實部分,更正如下:
1、更正附件壹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國際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宏利人壽)」為「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國際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現由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下稱宏利人壽)」。
2、更正附件壹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前段「李○辰」為「李○宸」。
3、更正附件壹犯罪事實欄一、㈡第4行前段及第7行後段「李○辰」為「李○宸」。
4、更正附件壹犯罪事實欄一、㈤第4行後段及第7行前段「李○辰」為「李○宸」。
5、更正附件壹附表一編號2所示「呂昭林醫字018801號」為「呂昭林醫字018801」。
6、更正附件壹附件各編號所示「呂昭林醫字018801號」為「呂昭林醫字018801」。
7、更正附件壹附件編號1-1保險單號碼欄所示「00000000」為「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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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據部分,補充如下:
1、被告戊○○及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6號卷第36頁正面、第49頁正反面、第86頁正面、第95頁正面、第117頁反面)。
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0年8月15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8月11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1至24頁)。
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0年9月6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9月6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739至40頁)。
4、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0年9月23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9月22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3至56頁)。
5、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0年10月18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9月22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5至67頁)。
6、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0年11月21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10月21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4至77頁)。
7、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0年12月23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12月20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2至104頁)。
8、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0年12月23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12月20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5至108頁)。
9、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2月16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2月8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21至124頁)。
10、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3月15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3月15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保險理賠給付通知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4月17日)(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7至139、142至143頁)。
1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5月21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5月9日、101年5月19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6至160頁)。
1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8月17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8月14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80至184頁)。
1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11月28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11月28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保險理賠給付通知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12月21日)(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00至202、205至206頁)。
14、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2月6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2月3日)、理賠給付通知函(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19至221頁)。
15、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3月15日;被保險人為被告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
101年2月27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花警刑大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26至229頁)。
16、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4月2日;被保險人為未○○)、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4月2日)、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190至192頁)。
17、宏利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4月18日;被保險人為未○○)、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4月17日)、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172至179頁)。
18、宏利人壽享樂人生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5月31日;被保險人為李○萱)、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5月31日)、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193至204頁)。
19、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8月6日;被保險人為李○萱)、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8月5日)、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05至208頁)。
20、宏利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7月3日;被保險人為李○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7月2日)、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09至215頁)。
21、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0年8月25日;被保險人為李○宸)、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8月24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46至252頁、第268至269頁)。
2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0年11月16日;被保險人為李○宸)、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11月13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53、254、270、271頁)。
2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0年12月21日;被保險人為李○宸)、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0年12月16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55、256、272、273頁)。
24、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1月12日;被保險人為李○宸)、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1月7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
257、258、274、275頁)。
25、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4月11日;被保險人為李○宸)、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4月10日)(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61、262頁)。
26、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6月1日;被保險人為李○宸)、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5月24日、101年5月28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63至265、276至279頁)。
27、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10月3日;被保險人為李○宸)、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9月2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66、267、280、281頁)。
28、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2年1月17日;被保險人為李○宸)、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2年1月16日)、丁○○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本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6號卷第51至54頁)。
29、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2月16日;被保險人為李○慈)、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2月15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16至220至227、236、237頁)。
30、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7月24日;被保險人為李○慈)、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7月16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32、233、242、243頁)。
3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11月27日;被保險人為李○慈)、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11月11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32、233、244、245頁)。
3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3月9日;被保險人為李○慈)、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3月8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28、229、238、239頁)。
3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4月19日;被保險人為李○慈)、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4月16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30、231、240、241頁)。
34、宏利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8月12日;被保險人為戌○○)、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8月1日、101年8月12日)、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84至287頁、第289至297頁)。
35、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10月5日;被保險人為戌○○)、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10月4日)、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出院病歷摘要、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298至305頁)。
36、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2年1月18日;被保險人為戌○○)、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2年1月15日)、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出院病歷摘要、戌○○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06至313頁)。
37、宏利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10月23日;被保險人為丑○○)、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10月22日)、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出院病歷摘要、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14至331頁)。
38、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2年1月10日;被保險人為丑○○)、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2年1月8日)、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32至336頁)。
39、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中國人壽喜樂人生變額壽險要保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5月10日;被保險人為酉○○)、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5月9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37至346、348、351、352頁)。
40、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5月10日;被保險人為酉○○)、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5月9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47、350、353至355頁)。
4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5月10日;被保險人為酉○○)、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5月8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47、349、356、357頁)。
42、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9月6日;被保險人為酉○○)、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9月5日)、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出院病歷摘要、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64至372頁)。
43、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12月14日;被保險人為酉○○)、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12月14日)、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73至376頁)。
44、宏利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11月13日;被保險人為甲○○)、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
101年11月12日)、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出院病歷摘要、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77至389頁)。
45、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6月4日;被保險人為辰○○)、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6月4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90至395、397、400、401頁)。
46、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6月4日;被保險人為辰○○)、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6月4日)、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395、396、402、403頁)。
47、宏利人壽人壽保險要保書、宏利人壽保險金申請書(申請理賠日期:101年6月4日;被保險人為辰○○)、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日期:101年6月4日)、理賠給付通知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宗第404至409、416頁)。
(三)理由部分,補充、更正如下:
1、補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戊○○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
45、被告午○○為如附表三編號22、23、27、45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之新法已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是依修正後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被告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本件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2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2、補充「被告戊○○、午○○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生效,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刑之金額(由「銀元1,000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50萬元以下」),故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2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3、更正附件壹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㈡第4、13行「第339條第1項」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4、更正附件壹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㈧「至扣案物、偽造之印文、署押,請依刑法第38條、第219條宣告沒收」為「如附件壹附表遭偽造診斷證明、病歷或醫療費用明細收據之醫院欄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業經交付如附件壹附表被保險人欄所示被害人,均為各該被害人所有,非被告2人所有之物,該文件固不得沒收,惟其上如附件壹附表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偽造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呂昭林醫字018801』、『王定偉醫字018145號』、『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證明專用章』、『 門諾洪世明 醫字第022195號M0000000』、『 門諾卓奇 勳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應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如附件一各編號所示偽造『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呂昭林醫字018801』、『王定偉醫字018145號』、『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證明專用章』、『門諾洪世明醫字第022195號M0000000』、『 門諾卓奇勳 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章各1枚,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為被告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戊○○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14頁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為被告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各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午○○各犯行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6至8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戊○○所有之物,惟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係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生活所需,竟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方式,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以牟不法利益,致保險公司陷於錯誤,惡性非輕,且尚未與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概括承受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之損害,被告戊○○前因詐欺、行使偽造公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1年7月2日,以101年度花簡字第3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緩刑期間自101年7月2日起至103年7月1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復為本件犯罪型態、性質相同之犯行,被告戊○○顯然未能珍惜本院前所給予自新之機會,實有不該,惟被告2人犯罪後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午○○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兼衡被告戊○○以臨時工為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0,000至25,000元、被告午○○以代理門市值班為業、月收入約22,000至23,000元、須扶養未成年子女5名之生活狀況,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戊○○為專科畢業、被告午○○為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戊○○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13、31、32、35至4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就宣告刑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如附表三編號14至30、4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就如如附表三編號33、3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3項所示,就被告午○○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22、23、27、45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敬展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葉書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扣案已用以偽造診斷證明書之印章):
┌──┬──────────────────────┬──────────┐│編號│扣案物│備註│├──┼──────────────────────┼──────────┤│1│「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印章壹枚│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1│├──┼──────────────────────┼──────────┤│2│「呂昭林醫字018801」印章壹枚│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2│├──┼──────────────────────┼──────────┤│3│「王定偉醫字018145號」印章壹枚│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3│├──┼──────────────────────┼──────────┤│4│「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證明專│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4│││用章」印章壹枚││├──┼──────────────────────┼──────────┤│5│「門諾洪世明醫字第022195號M0000000」印章壹枚│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5│├──┼──────────────────────┼──────────┤│6│「門諾卓奇勳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印章壹枚│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6│├──┼──────────────────────┼──────────┤│7│「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即附件壹附表一編號7│││據」印章壹枚││└──┴──────────────────────┴──────────┘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備註│├──┼───────────────────────┼──────────┤│1│電腦主機壹臺│即附件壹附表二編號1│├──┼───────────────────────┼──────────┤│2│紫白色隨身碟壹個│即附件壹附表二編號2│├──┼───────────────────────┼──────────┤│3│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壹本及提款卡壹張│即附件壹附表二編號3│├──┼───────────────────────┼──────────┤│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壹張│即附件壹附表二編號4│├──┼───────────────────────┼──────────┤│5│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壹張│即附件壹附表二編號5│├──┼───────────────────────┼──────────┤│6│「醫師 陳俞旭 醫字第032183號M0000000」印章壹枚│即附件壹附表二編號6│├──┼───────────────────────┼──────────┤│7│「醫師 吳永順 醫字第038861號M0000000」印章壹枚│即附件壹附表二編號7│├──┼───────────────────────┼──────────┤│8│「本影抄本證明與正本相符」印章壹枚│即附件壹附表二編號8│├──┼───────────────────────┼──────────┤│9│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壹本│即附件壹附表二編號9│└──┴───────────────────────┴──────────┘附表三: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罪名│宣告刑及沒收│├──┼────────┼──────────────┼───────────────┤│1│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㈠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1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1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2│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㈠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2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2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3│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㈠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3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3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4│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㈠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4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4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5│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㈠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5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5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6│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㈠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6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6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7│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㈠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7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7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8│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㈠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8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8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9│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㈠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9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9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10│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㈠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10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10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11│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㈠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11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11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12│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㈠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12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12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13│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㈠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13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13所示偽造之「臺灣基督教││││之詐欺取財罪│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證明│││││專用章」、「門諾洪世明醫字第│││││022195號M0000000」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14│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之附件編號2-1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2-1所示偽造之「││││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諾醫院證明專用章」、「門諾卓奇││││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勳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之印││││財罪│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15│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之附件編號2-2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2-2所示偽造之「│││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諾醫院證明專用章」、「門諾卓奇││││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勳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之印││││財罪│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16│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之附件編號3-1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3-1所示偽造之「│││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財罪│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7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17│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之附件編號3-2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3-2所示偽造之「│││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財罪│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7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18│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之附件編號4-1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4-1所示偽造之「│││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財罪│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19│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之附件編號5-1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5-1所示偽造之「│││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財罪│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20│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之附件編號5-2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5-2所示偽造之「│││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財罪│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21│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之附件編號5-3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5-3所示偽造之「│││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財罪│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22│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欄一、㈤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之附件編號5-4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如附件壹附件編號5-4所示偽造│││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共同故│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服務處」、「呂昭林醫字018801」││││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欺取財罪│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午○○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件壹附件編號5-4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23│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欄一、㈤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之附件編號5-5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如附件壹附件編號5-5所示偽造│││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共同故│之「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人門諾醫院證明專用章」、「門諾││││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卓奇勳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欺取財罪│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午○○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件壹附件編號5-5所示偽造│││││之「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證明專用章」、「門諾│││││卓奇勳醫字第033433號M0000000」│││││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24│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之附件編號5-6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5-6所示偽造之「│││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印文各貳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財罪│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25│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之附件編號5-7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5-7所示偽造之「│││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財罪│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26│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之附件編號6-1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6-1所示偽造之「│││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處」、「呂昭林醫字018801」之印││││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財罪│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27│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欄一、㈤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之附件編號6-2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如附件壹附件編號6-2所示偽造│││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共同故│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欺取財罪│、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午○○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件壹附件編號6-2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28│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之附件編號6-3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6-3所示偽造之「│││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財罪│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29│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之附件編號6-4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6-4所示偽造之「│││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諾醫院證明專用章」、「門諾洪世││││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明醫字第022195號M0000000」之印││││財罪│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30│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欄一、㈡及附件壹│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之附件編號6-5所│、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附件壹附件編號6-5所示偽造之「│││示。│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諾醫院證明專用章」、「門諾洪世││││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明醫字第022195號M0000000」之印││││財罪│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31│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㈣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7-1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7-1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32│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㈣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7-2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7-2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33│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㈣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拾月。如附件壹附件編號7│││之附件編號7-3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3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之詐欺取財罪│字018145號」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34│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㈢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玖月。如附件壹附件編號8│││之附件編號8-1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1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之詐欺取財罪│字018145號」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35│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㈢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8-2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8-2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36│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㈢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9-1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9-1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37│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㈢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9-2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9-2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38│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㈢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9-3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9-3所示偽造之「臺灣基督教││││之詐欺取財罪│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證明│││││專用章」、「門諾洪世明醫字第│││││022195號M0000000」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39│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㈢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9-4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9-4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7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40│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㈢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9-5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9-5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7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41│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㈣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0-1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0-1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之詐欺取財罪│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7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42│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㈢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1-1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1-1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之詐欺取財罪│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7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43│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㈢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1-2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1-2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之詐欺取財罪│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7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44│如附件壹犯罪事實│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欄一、㈢及附件壹│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之附件編號11-3所│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件壹附件│││示。│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編號11-3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之詐欺取財罪│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療│││││費用收據」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7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45│如附件貳犯罪事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戊○○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行│││欄一及附件貳之附│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件所示。│、第215條、第210條、修正前刑│。如附件貳附件所示偽造之「國軍││││法第339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財罪│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午○○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件貳附件所示偽造之「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王定偉醫字018145號」之印文│││││各壹枚、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印│││││章各壹枚、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