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林宜慧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被告 劉威廷
林妤淑 劉譯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