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秀蘭受刑人蕭正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字第1277號、執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秀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即被告蕭正宏因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陳秀蘭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人指定101年2月23日上午9時30分之執行期日,經傳、拘被告無著,聲請人亦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時間偕同被告到署,具保人置之不理,此有傳票送達回證共2紙、拘票執行報告1紙、個人戶籍資料共2紙附卷可稽。此外,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紀錄,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綜上,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意旨核與事實相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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