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丁○○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審交易字第3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呂明燕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