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五一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分別因詐欺、偽造文書、侵占、偽造有價證券、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四年聲字第四九二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月確定,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日假釋出監,惟因於假釋期間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連續施用毒品,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三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上揭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三年七月又二十五日,上揭罪刑接續執行,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假釋出監,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被告又於九十七年十月四日六、七時許,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然查,本件被告於八十六年十月二日將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改為「Z000000000號」,致前科查詢資料有誤,經查核該被告再犯罪情形與累犯要件相符,嗣於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五一號判決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更定其刑,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九十七年十月四日六、七時許,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該案審理時,前科紀錄表因被告曾將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改為「Z000000000號」,致前科查詢資料未顯示「被告曾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因上開案件而假釋出監,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乙節,致該案未論以累犯,此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本院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三五一號卷宗,經核無誤,亦有附上開案件判決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統號更改紀錄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法矯字第0九一000二一三五號函、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證書存根、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法律之規定相符,應予更定其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