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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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號

聲請人閤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燕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9月3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縮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9月3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力大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

郭宗宏

合作金庫銀行中壢

分行

113.07.01

91萬4,556元

kk0000000

002

辛立發工程有限公

郭宗宏

合作金庫銀行中壢

分行

113.07.01

18萬5,773元

  kk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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