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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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欣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欣慶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5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是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同條第1項規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至所謂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從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及緩刑附條件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到案陳明:我想要請求檢察官幫我聲請撤銷緩刑,我想要執行主刑徒刑2月,易科罰金把錢繳一繳就好了,而且在緩刑期間如果有犯其他案件,還有可能被撤銷,不划算等語,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在卷可參,顯見受刑人確無履行上開判決所定緩刑負擔之意願,足認受刑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違反情節實屬重大,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本院審酌上情,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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