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偉仁 廖俊爵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0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4,903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07,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