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7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淑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昭男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979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