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裕華
號4樓原告 陳寶珠 原告 林韋伶 原告 林韋利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松谷 律師
陳建中 律師被告 蔡豐禧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2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