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69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許宏彰 債務人 李坤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569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08,793元│103年4月8日起至103年5│2.956%│││││月8日│││├──┼────────────┼───────────┼───────────┼───────────┤│002││103年5月9日起逾期6個月│3.251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以內││3.5472%│├──┼────────────┼───────────┼───────────┼───────────┤│003│23,190元│103年4月8日起至103年5│2.956%│││││月8日│││├──┼────────────┼───────────┼───────────┼───────────┤│004││103年5月9日起逾期6個月│3.251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以內││3.5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