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郭春治輔佐人李佩蓁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3
0、4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郭春治於民國101年11月7日上午11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臺南市○○區○○里○○路○段○○號 高謝月嬌 住處門口,將機車停放於外後,亦未脫下安全帽,且未得高謝月嬌同意,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逕自侵入上址廚房內,向正於廚房作飯、高齡近80歲之高謝月嬌稱:伊是高謝月嬌的親戚,要向高謝月嬌借新臺幣2000元等語,經高謝月嬌答以:「不認識妳」,並請其離開後,李郭春治仍不離去,持續在該處向高謝月嬌「借錢」,約10分鐘後李郭春治始自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高謝月嬌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
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2年10月25日遞狀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4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許育菱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