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麗卿被告謝仁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仁輝曾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黃麗卿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即受刑人謝仁輝釋放。茲因該受刑人謝仁輝逃匿,致無從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 陳慧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謝仁輝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由具保人黃麗卿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又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於102年6月19日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足稽。
㈡、被告經上開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可憑。而經通知具保人黃麗卿未果,亦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