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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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34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到期日在發票日前,該到期日視為無記
載,請表明何時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