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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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9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昆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順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一26,844元109年3月21日二26,844元109年4月21日三26,844元109年5月21日四26,844元109年6月21日五26,844元109年7月21日六26,844元109年8月21日七26,844元109年9月21日八26,844元1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