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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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華萱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華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華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30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4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095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㈡再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法院以103年度審訴緝字第6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88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又於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34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2738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7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6月
6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09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