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58號
104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如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訴緝字第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如意沒有住戶籍地,所以沒有收到法院文書(嗣改稱家人收到法院文書後不願通知伊),並非無故不到庭;又聲請人有子宮線肌線症,必須就醫,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賴如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涉該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4年5月17日羈押。茲查,被告於本件偵查、審理時均經合法通知未到,而分別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與本院通緝到案,顯有一再逃匿之事實,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為確保日後執行,對被告上揭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健康不佳,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事由,應於羈押後由醫師判斷,尚非得為本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