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84號原告 趙寶童 被告大欣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安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第13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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