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胡海華 被告 林士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彭凱璐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