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獻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404、16084、16672、16747、2103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獻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葛名翔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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