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伍賢選任辯護人樓嘉君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791號、107年度偵字第3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伍賢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洪伍賢自民國108年12月16日起至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急診,經診斷患有「小腦出血術後、陳舊性腦中風、高血壓、肺炎」等病症而住院治療,期間施行腦膜下膿瘍清除及腦膜修補術,直至109年3月21日出院等情,有該院診斷證明書3紙、109年4月8日高醫附法字第1090101642號函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421號卷宗之二(下稱訴二卷)第263頁、第347頁、第389至393頁〕。嗣經本院就被告最近一次回診時之身體及精神狀況函詢高醫,該院回函略為:「被告於109年5月9日至15日於本院腸胃內科住院治療,住院過程中意識清醒,可自發性睜眼,說話有條理,遵照指示動作」等語,此情固有該院109年6月17日高醫附法字第1090103404號函1份可佐(見訴二卷第483頁)。
(二)然被告於109年9月8日到庭時,始終閉眼躺臥於輪椅上,雖經辯護人與具保人即被告主要照護者 蕭淑琳 在旁大聲喊叫其名並略為碰觸搖晃其身軀,被告除略為睜開眼睛外,再無其他反應,參以具保人陳稱:被告先前狀況還好,聽得懂別人講話的意思,但最近狀況越來越不好,我還請了外勞來照顧他等語(見訴二卷第504頁),顯見被告於
109年5月15日自高醫出院以後病情已漸趨嚴重,被告現顯已因重病而無法理解他人言詞之意,遑論就本案為己進行答辯,檢察官、辯護人亦均為相同之主張。爰認被告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所稱心神喪失之程度,應依首揭規定,裁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二、至同案被告 吳財清 、 蔡憲雄 被訴部分,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3日判決在案,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