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38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文祖盈
方傳義 方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足參。查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請求被告方家偉返還被告 方祖盈 、方傳義新台幣(下同)94萬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7,27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綉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