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4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陳欽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淑徽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淑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信託專簿。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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