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呂○玲被告 許晏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08年度簡字第1557號;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4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