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八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