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5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章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944號、第54481號、第59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就羅章心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章心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羅章心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羅章心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就被告羅章心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