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魏瑞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文正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惟未
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
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